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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是否承擔支付工資義務? - 離職前未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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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未籤勞動合同,單位是否承擔支付工資義務?

沒有籤勞動合同離職單位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投訴、仲裁等途徑維權。勞動者應收集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如工作服、工作證、其他勞動者證言等。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需支付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包括支付雙倍工資和無法約定試用期。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一、沒有籤勞動合同離職單位不發工資怎麼辦

只要員工參與了公司工作,不管籤沒簽勞動合同,都需要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者付出勞動了,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剋扣工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因為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比如工作服、工作證、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侵犯了合法權益時的基本的處理渠道是:

1、首先要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及拖欠工資的數額,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證明等。

2、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錄音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對於惡意拖欠工資的行為,除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有了足夠的證據後可以先和老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風險

1.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了勞動關係後,是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其次,不管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需要依法為勞動者進行發放薪資,否則,勞動者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結語

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工作服、工作證、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應支付全額工資報酬並加發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包括支付雙倍工資和無法約定試用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建立後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