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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進行賠償? - 勞務派遣改為勞務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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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外包就是勞務派遣嗎

勞務外包不是勞務派遣,這兩者是不一樣的。《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而勞務外包是指用人單位將單位的相關事項交給第三方管理,用人單位對第三方的員工是沒有管理權的,但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對員工是可以直接管理的。

勞務外包是勞務派遣嗎

不是。對勞務派遣而言,用工單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為自己提供約定數量的“派遣工”,至於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這與派遣公司並不相關。對勞務外包而言,發包單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為自己完成約定的“工作量”,至於承包方使用多少勞動力,這與發包單位沒有實質關係。

勞務派遣轉勞務外包合法嗎

不合法,這是企業規避新修改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行為,勞動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實質區別:1、勞動外包中,企業對外包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由員工自己安排確定2、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通俗的説,只要把事情幹完了就可以,而不論什麼時間幹,怎麼幹。

勞務派遣工屬於勞務外包嗎

勞務派遣工不屬於勞務外包。《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受《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而勞務外包是指用人單位將本單位的某些事項外包給其他機構來做,是受《民法典》中的合同編調整的,勞務派遣工和勞務外包不是同一個事情。

勞務派遣轉勞務外包合法嗎,有沒有賠償

勞務派遣轉勞務外包是不合法的。

在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不對員工進行直接管理,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是由員工自行安排的,不符合設立勞務派遣等制度的目的,因此不能轉為勞務外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派遣暫行規定》第九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該內容由 路成樑律師 和 律説律答 共創回答

勞務派遣改為勞務外包,是否需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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