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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財產擔保債權應進行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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