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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調解期限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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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調解期限的確定

勞動爭議的調解期限,是指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申請和完成勞動爭議調解所必須遵循的時間。勞動爭議調解期限能兩種:一種是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期限;另一種是調解委員會受理和調解的期限。規定調解期限是為了保證勞動爭議得到及時處理,避免久拖不決。

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對勞動爭議調解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時,視為調解不成。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法律——快——車

一、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2、調解

(1)、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

(2)、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調解協議的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3、仲裁

(1)、勞動爭議仲裁的特點(與《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比較而言)

1)、主體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商事仲裁是民間組織;

2)、解決物件不同

3)、管轄不同:勞動仲裁是法定管轄;商事仲裁是約定管轄。

4)、與訴訟關係不同:勞動仲裁是“先仲後訴”;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訴”

(2)、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原則

1)、一次裁決原則

2)、合議原則

3)、強制原則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3)、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組成人員的迴避

(4)、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與受理

1)、申請申請時效期間為1年。注意中斷(主觀事由)與中止(客觀事由)的條件。

2)、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受理後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狀。

3)、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決。

部分事實清楚的,可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4)、執行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調解協議生效法律問題規定是什麼?

(一)人民調解

根據《人民調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檔案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也可以不製作調解協議書。

1、製作調解協議書

如果製作調解協議書的,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

2、不製作調解協議書

人民調解可以採取口頭協議的方式解決紛爭,不製作調解協議書,但人民調解員應當將口頭協議予以記錄。在口頭協議的情況下,口頭調解協議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二)勞動爭議調解

1、勞動爭議人民調解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委員以及其他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基層組織,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應當注意,在勞動爭議人民調解中,口頭調解協議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書的,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勞動爭議仲裁調解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設立的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並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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