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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列個人為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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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列個人為第三人嗎

第三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追加第三人蔘加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

一、如何確定勞動爭議是否發生在本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內?

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管轄區域與各級行政區劃不完全一致。有時,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能同時管轄好幾個市轄區,有時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能只管轄一個縣或者市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案件。這就需要省級人民政府在依法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時候,必須同時劃定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區域。

在這一前提下,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如何確定一個勞動爭議是否發生在本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區域範圍內?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這就是說,只要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內,則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必須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這裡的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單位的註冊地,用人單位的註冊地與經常營業地不一致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用人單位經常營業地。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的履行地即為用人單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選擇勞動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既方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參加仲裁活動,又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仲裁案件的審理活動;且一旦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還便於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因此,本法選取了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作為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聯結點,以此確定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管轄。

本法第二款還進一步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這主要是為了解決當事人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如何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問題。根據本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則只能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實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或者協定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依照當事人之間的某一個特殊的聯結點確定的管轄。本法以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作為聯結點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轄。同時本法不允許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這不同於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許雙方當事人依法選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二、勞動爭議的主體

勞動爭議的主體是指勞動爭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1、勞動爭議案件的原告,是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可能引起訴訟程式發生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2、勞動爭議案件第三人,是指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因而參加到原、被告已經開始的勞動爭議訴訟中來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三、疫情期間企業拖欠工資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一)勞動仲裁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和證據清單。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交書面申訴書的,可以口頭申訴,並在書記員記錄的申訴書中籤字確認。申訴書中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1、爭議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具體可見勞動仲裁委制定的申訴書表格,依項填寫即可);

2、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具體填寫方式同上);

3、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所附證據名稱、證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證影印件。

(二)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時,還應附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或其他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要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2、身份證影印件;

3、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的應當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批准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同意的其他公民參加仲裁活動,代為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接受法律文書、遞交證據及參加庭審,代為和解等。委託代理人的,申請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四)集體勞動爭議職工當事人應提交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的授權委託書;

(五)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其法定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厲害關係的第三人,可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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