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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調換派遣工的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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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以隨意調換派遣工工種嗚

不服的,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怎樣維權

企業拒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應當支付勞動者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的加班

一般來説,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説,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但是,在下列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勞動者拒絕加班用人單位應該扣工資嗎

對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的做法,應當嚴格加以限制,而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用工單位要嚴格地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此,勞動者拒絕加班的,用人單位不應該扣工資。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等。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該內容由 胥家山律師 和 律説律答 共創回答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調換派遣工的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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