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高級合夥人,有可能是這個公司的創辦人,所裏的利潤歸他分享,也有可能是所謂的二級合夥人,幫助公司承擔一部分費用。高級合夥人都是擁有一定的從事時間,一般為5年以上,他們會通過互相合作的模式,來共同創辦一間律所,共同承擔律所的運營。
律所高級合夥人和合夥人的區別:
1、表決權區別
高級合夥人在合夥人會議中持完整表決權,普通合夥人持半份表決權;
2、收益分配
高級合夥人收益較高,承擔税點較低;合夥人收益一般,税點與普通專職律師一樣;
3、人事任免
律所成立的各委員會,包括管理委員會,高級合夥均有權參與並可以任委員會主任;普通合夥人,僅能參與部分委員會,且不得擔任委員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