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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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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條例

職工在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是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在停工留薪期內,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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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的工資、獎金髮放標準

法律主觀:

工傷期間 工資 、獎金應當全額發放,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 工傷 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 加班工資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期間工資按什麼標準發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1、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餐費,由單位按單位出差標準(或當地標準)的70%支付。

4、根據傷殘鑑定得出的傷殘等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還需按當地標準繳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殘疾就業保障金。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的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可以認定爲工傷的情形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的流程是:

1、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認定爲工傷後,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

3、持鑑定結論、住院結算單及費用明細表等材料向社保部門申請報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期間的工資怎麼發的

一、工傷醫療期內(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用用人單位按月發放。

二、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見《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36條、37條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期間的工資該如何發放

工傷期間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認定的流程是:

1、申請人備齊工傷認定申請表和職工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社保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機構工作人員受理資料,並對資料進行審覈;

3、機構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書,並送達申請人;

4、機構經審查和調查取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依法將認定文書送達受傷害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一)工傷認定的情形有: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認定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第一款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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