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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事再審規定的期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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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事再審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一)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

(二)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四)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五)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情形的。

第六條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四)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徵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按本規定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經兩次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共同犯罪再審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書只對部分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提起再審,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不出庭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以不出庭參與訴訟;

部分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具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響案件的開庭審理。

一、再審程序提起的主體及條件: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法刑事再審規定的期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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