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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不能註冊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爲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但是,《商標法》第十條還同時規定,具有其他含義的地名作爲商標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謂的其他含義,實質應指其第一含義,如“鳳凰”,其第一含義是傳說中的一種鳥,當其使用在商品上時,人們也首先針將其視爲商標,而不是產地——湖南省鳳凰縣。
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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