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各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人統稱“檢察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自治州、省轄市、縣、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並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由檢察長或由其指定的檢察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監督審判活動。檢察長還有權列席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
檢察長的職務級別:
1、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是副國級的幹部;
2、省檢察院檢察長是副部級的幹部;
3、縣檢察院檢察長是副處級的幹部。
檢察長的工作內容有:
1、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4、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
5、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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