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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為30天,在申請離婚之後,30天以內如果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30天雙方沒有去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的,可以看做撤銷離婚申請。
離婚冷靜期的意思是在離婚自由原則下,雙方當事人可申請自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之後的一段時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止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離婚冷靜期是多長時間就介紹到這裏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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