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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駕駛證超分停止使用的,駕駛人應當在處罰通知15日內去車管所或交警隊接受處罰,參加學習,並考試相關科目,通過後可恢復駕駛證。
2、《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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