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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時三刻處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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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一晝夜劃為十二個時辰,又劃為一百刻(“刻”原來指的就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晝夜滴完一桶,劃分為一百刻)。“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時”一般約合今天的中午十一點至十三

午時三刻處斬原因

原因有二,其一,午時三刻是一天中陽氣最重的時候,此時的陽氣能夠讓陰氣立刻散去,犯人不會成為惡鬼而回來找劊子手報仇。其二,午時三刻人的精力最為蕭索。吃過午飯後,暖暖的陽光照在身上,會讓人產生睏意,有疲倦之感。在此時執行死刑,使囚犯有所放鬆,減輕囚犯的心理壓力。

大家都知道,古代以漏刻計時。一刻相當於14.4分鐘。而午時應該在中午的十一點到一點之間,午時三刻差不多在11:44分左右。 這個時間點,人的影子最短,陽氣最盛,迷信的説法中,此時可以用旺盛的陽氣來沖淡殺人的陰氣。 其次,在“午時三刻“,人往

古代小説有“午時三刻開斬”之説,意即在差十五分鐘十二點時開刀問斬。因為午時三刻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古人認為這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而殺人為“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以及和他被處死有關聯的人員。所以,古人選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避免犯人死後再來糾纏。

午時三刻,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人們迷信的看法,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以及和他

另外,在“午時三刻”人的精力最為蕭索,處於“伏枕”的邊緣。“伏枕”,就是要睡覺的時候,此時犯人懵懂欲睡,行刑時痛苦會減少很多。若犯人被押送至法場後,時間還不到“午時三刻”,行刑官還需等待片刻,直至時間到了才能開刀問斬。如果錯過了這一行刑時間,通常要推遲至第二天行刑。

午時三刻是指如今的中午12點45分 午時是11~13時 一刻為15分,故三刻為45分 仔細看了之後別人的回答,我想想好像也不大對 在字典裏的午時三刻只説了它是指12點,卻沒説幾分 於是再去找了找答案 看到以下解釋 : 古代一晝夜劃為十二個時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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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古代處斬犯人都要選在午時?

你好:舊小説有"午時三刻開斬"之説,意即,在午時三刻鐘(差十五分鐘到正午)時開刀問斬,此時陽氣最盛,陰氣即時消散,此罪大惡極之犯,應該"連鬼都不得做",以示嚴懲。陰陽家説的陽氣最盛,與現代天文學的説法不同,並非是正午最盛,而是在午時三刻。古代行斬刑是分時辰開斬的,亦即是斬刑有輕重。一般斬刑是正午開刀,讓其有鬼做;重犯或十惡不赦之犯,必選午時三刻開刀,不讓其做鬼。皇城的午門陽氣也最盛,不計時間,所以皇帝令推出午門斬首者,也無鬼做。

古代殺頭為什麼要等到午時三刻呢?

舊小説有"午時三刻開斬"之説,意即,在午時三刻鐘(差十五分鐘到正午)時開刀問斬,此時陽氣最盛,陰氣即時消散,此罪大惡極之犯,應該"連鬼都不得做",以示嚴懲。陰陽家説的陽氣最盛,與現代天文學的説法不同,並非是正午最盛,而是在午時三刻。古代行斬刑是分時辰開斬的,亦即是斬刑有輕重。一般斬刑是正午開刀,讓其有鬼做;重犯或十惡不赦之犯,必選午時三刻開刀,不讓其做鬼。皇城的午門陽氣也最盛,不計時間,所以皇帝令推出午門斬首者,也無鬼做。

古代一晝夜劃為十二個時辰,又劃為一百刻(“刻”原來指的就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晝夜滴完一桶,劃分為一百刻)。“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時”一般約合今天的中午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十二點,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話説“午時三刻”——中國古典文學中的法文化

郭建

小時候看《水滸傳》,覺得最精彩、最激動人心的情節,就是“劫法場”: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漢劫法場白龍廟英雄小聚義”裏,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場,“報道一聲:‘午時三刻!’監斬官便道:‘斬訖報來!’”正在此時,梁山好漢一齊發作,“十字路口茶坊樓上一個虎形黑大漢,脱得赤條條的,兩隻手握兩把板斧,大吼一聲,卻似半天起個霹靂,從半空中跳將下來”。又如第六十二回“放冷箭燕青救主劫法場石秀跳樓”,盧俊義要被處斬,也是在十字街頭法場上,也是“午時三刻到了”一聲喊,劊子手就要動手。等在酒樓上的石秀吼一聲“梁山泊好漢全夥在此!”拔刀跳下去,拖起盧俊義就走。

其他的古典小説裏也常常會有“午時三刻”行刑的情節。比如《古今小説》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為神”,講任

為什麼古代的人犯死罪多半都在午時處斬

午時三刻,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人們迷信的看法,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以及和他被處死有關聯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抑制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古人習慣在“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午時三刻這個時間,差不多是中午的十二點,這個時間,陽氣最盛,人的影子最短,迷信的説法中, 此時可以用旺盛的陽氣來沖淡殺人的陰氣。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然而也許還有另一層意思。在“午時三刻”,人的精力最為蕭索,處於“伏枕”的邊緣,所以此刻處決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腦袋落地的瞬間,也許痛苦會減少很多。這樣看來,選擇這樣的時間來處決犯人,有體諒犯人的考慮。 舊小説有"午時三刻開斬"之説,意即,在午時三刻鐘(差十五分鐘到正午)時開刀問斬,此時陽氣最盛,陰氣即時消散,此罪大惡極之犯,應該"連鬼都不得做",以示嚴懲。陰陽家説的陽氣最盛,與現代天文學的説法不同,並非是正午最盛,而是在午時三刻。古代行斬刑是分時辰開斬的,亦即是斬刑有輕重。一般斬刑是正午開刀,讓其有鬼做;重犯或十惡不赦之犯,必選午時三刻開刀,不讓其做鬼。皇城的午門陽氣也最盛,不計時間,所以皇帝令推出午門斬首者,也無鬼做。

古代的死囚為什麼都秋後處斬?

大量證據表明,到漢朝時,將死刑的執行以及重要的訴訟活動*在秋季和冬季舉行,已經不僅僅是一種觀念,而且是人們所接受的實踐了。當然,也有一些證據表明,當時也還存在一些違反上述*的情況。例如,公元前7年,一名官員抱怨説:“在春季的三個月當中,官府審理了大量的訴訟案件”;這名官員認為,由於官府在春季審案,將會造成歉收的不良後果。另外,據《漢書》記載,在公元前125至公元前120年的幾年間,官府所採取的嚴厲的法律手段取得明顯的效果,以至於“年終之時,雞不鳴,狗不吠,沒有一個盜賊”;而等到春季來臨,官府停刑,犯罪活動日益增加,官員們疲於奔命,一位官員跺腳歎息:“如果冬季再延長一個月,我們決不會如此忙碌。”

除了春季與夏季禁止行刑之外,可能在漢代——也像後來一樣——就已開始禁止在夏至和冬至時執行刑罰,尤其是冬至禁止行刑。當然,漢朝政府並沒有明確宣佈禁止在夏至與冬至這兩天行刑,但我們確實知道,在當時和後來,夏至與冬至這兩天在中國人眼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在這兩天中,“陰”(冷、黑暗)與 “陽”(熱、光明)互相轉化。為了避免對宇宙秩序的轉化形成某種干擾,在夏至與冬至的前後數天內,政府活動應暫時停止,而執行刑罰的活動顯然應包括在這些暫時停止的活動之中。但是歷代問斬的時間並不一定在秋後.至明清才固定於秋後..嘉慶之後又改於隨判隨斬.此由來依據農民作息相關.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季來做區分.古代死刑犯被判死刑之後通常都會要求集中處死.亦會事先公告.為何選擇秋冬二季實行.主要是考慮示警的作用.農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閒.也方便地方官動員民眾觀看.當時有強迫民眾觀看.一般行刑的時間大約集中在9-10月之間.所以會有秋後問斬一詞.秋季帶有肅殺之氣,因此死刑多於秋季執行。再則大概是因冬天百物蕭條,亦是進入一年的尾聲,亦適合執刑,春天象徵新生,夏季萬物正蓬勃生長,因此較不適宜取人性命吧。

我國曆史上,有關“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於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於《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

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着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古人認為,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 秋季對應五行中的“金”,金的本性冰冷,

同時秋季時期,除金旺、水相(有點旺的意思)外,土休(休息),火囚(困住了奄奄一息),木死。從五行中講這時生命沉寂,一年四季中生命力最低(這和我們現代人以為冬季生命力最低不同,五行中冬季是水旺、木相、金休、土囚、火死)。而且金代表用於砍伐的工具,是破壞的代表。

另外,從方位上,金位是西方,日落之地。這也好理解*之將死吧。

所以説並非“封建統治者借天意之名”,不要想得太*化妖魔化了,古人也不過是順應傳統(或説天意)罷了。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前179~104)繼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創造出一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説。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如果違背天意,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漢代法津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在農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這一規定一直為後世採用,直到清末。

“刑以秋冬”的制度雖然不致耽誤農業生產(秋冬一般為農閒之日),對統治者恣意妄殺起某種緩衝作用,但其*實質則主要是封建統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殺罰之實,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違抗,讓老百姓俯首貼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統治得以鞏固。正因如此,一旦形勢處於緊急狀態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統治階級就不顧一切,而以“斬立決”“決不待時”加以處決。例如,清末,戊戌變法失敗,1898年9月2日,譚嗣同等6名變法維新派人士被捕。兇殘的慈禧太后,竟未經提審,就將這6位變法志士於9月28日在北京菜市口刑場處以極刑。

關於午時三刻

古代除了用日晷計時外,還以漏刻計時。這種計時方法分一晝夜為一百刻(一刻相當於今天的14.4分鐘),因而古代語言中就有“刻”的説法。

兩個小時為一個時辰,子時是夜裏十一點到凌晨一點,那麼午時應該在中午的十一點到一點之間,午時三刻該在十一點44分左右。

關於午時三刻處斬

午時三刻這個時間,差不多是中午的十二點,這個時間,陽氣最盛,人的影子最短,迷信的説法中,此時可以用旺盛的陽氣來沖淡殺人的陰氣。 舊小説有"午時三刻開斬"之説,意即,在午時三刻鐘(差十五分鐘到正午)時開刀問斬,此時陽氣最盛,陰氣即時消散,此罪大惡極之犯,應該"連鬼都不得做",以示嚴懲。陰陽家説的陽氣最盛,與現代天文學的説法不同,並非是正午最盛,而是在午時三刻。古代行斬刑是分時辰開斬的,亦即是斬刑有輕重。一般斬刑是正午開刀,讓其有鬼做;重犯或十惡不赦之犯,必選午時三刻開刀,不讓其做鬼。皇城的午門陽氣也最盛,不計時間,所以皇帝令推出午門斬首者,也無鬼做。

然而也許還有另一層意思。在“午時三刻”,人的精力最為蕭索,處於“伏枕”的邊緣,所以此刻處決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腦袋落地的瞬間,也許痛苦會減少很多。這樣看來,選擇這樣的時間來處決犯人,有體諒犯人的考慮。

古人為什麼選在午時三刻殺人斬首?

古代一晝夜劃為十二個時辰,又劃為一百刻(“刻”原來指的就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晝夜滴完一桶,劃分為一百刻)。“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時”一般約合今天的中午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十二點,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話説“午時三刻”——中國古典文學中的法文化

郭建

小時候看《水滸傳》,覺得最精彩、最激動人心的情節,就是“劫法場”: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漢劫法場白龍廟英雄小聚義”裏,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場,“報道一聲:‘午時三刻!’監斬官便道:‘斬訖報來!’”正在此時,梁山好漢一齊發作,“十字路口茶坊樓上一個虎形黑大漢,脱得赤條條的,兩隻手握兩把板斧,大吼一聲,卻似半天起個霹靂,從半空中跳將下來”。又如第六十二回“放冷箭燕青救主劫法場石秀跳樓”,盧俊義要被處斬,也是在十字街頭法場上,也是“午時三刻到了”一聲喊,劊子手就要動手。等在酒樓上的石秀吼一聲“梁山泊好漢全夥在此!”拔刀跳下去,拖起盧俊義就走。

其他的古典小説裏也常常會有“午時三刻”行刑的情節。比如《古今小説》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為神”,講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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