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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財產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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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離婚時都會針對財產分割提出各式各樣的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起源大多都是因為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區分標準不一致所導致的,那今天就來給大家説一説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

夫妻個人財產怎麼認定

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本身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已經明確規定一旈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姻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條文如下 :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

提醒大家與舊的婚姻法不同,新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個人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割歷來是當事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判案的難點。相關的法律依據只有一個相近的司法解釋,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佈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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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據美國銀行 2018 年的一項統計數據顯示,年齡在 23 歲至 38 歲的美國夫婦中,有 28%的人會保持財務獨立,這個數字比前兩個代人的比例更高。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大洋彼岸的中國,我國年輕的一代夫妻,不但連賬户也不願意共享,甚至就連房產證上要不要加上伴侶的名字也能成為爭吵的理由,如果連財產上都無法信任對方,那還如何在情感上信任對方呢?這就能解釋。

今年,安德森管理學院發表的最新研究報告同樣表明,共享銀行帳户有利於提高親密關係中的幸福感,與財務獨立的夫妻相比,共享銀行賬户的夫妻更不容易離婚。另外,需要重視的是,這種影響的是“因果關係”,而不是“相關關係”,適用於親密關係超過一年的情況。

研究人員通過一千多名已婚人士的統計,按照 1(非常不幸福)到 7(非常幸福)的等級給他們各自的婚姻打分,從而衡量他們在親密關係中的幸福程度。其中,財務完全共享的受訪者滿意值最高,中位數得分是 6.1 分,同時擁有聯名與獨立銀行帳户的得分為 5.82,而那些完全財務獨立的夫妻,幸福值得分最低,僅為5.46分。

對於,負責這項研究的學者CassieMogilner Holmes 教授認為,共享銀行帳户的行為意味着夫妻兩人同時共享了財務目標,財務共享增強了婚姻關係中“我們”的概念,而不是“我與你”的感受,如此一來,能讓彼此在生活上與工作上更有團隊意識,還能在潛意識中強化夫妻兩人的家庭意識。

這類共享的感覺,在親密關係中,或者不屬於愛情的關係中,發揮着重要又積極的作用,能夠讓所有參與的成員都感受到存在感,覺得自己在這段關係中有地位感與歸屬感,讓他們不會輕易做出“背叛”的行為。

因此,我們常説,要讓婚姻感情能夠長遠維持,就不要忘記伴侶在婚姻關係中的存在感,要讓伴侶感覺到自己在這段婚姻關係中是被需要的,就要從銀行賬户的共享,甚至是房產的共享主動走出第一步,這樣對於夫妻兩人的關係會有更積極的作用,。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範圍為《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19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夫妻約定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為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受益;(3) 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9條增加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第 18條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本回答被提問者採納

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有哪些,認定為一方個人財

您好,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因為我國在民事法律方面都以意思自由作為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違法法律,那麼他們約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並受到法律保護的。這就表明婚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是個人財產。

婚後財產—法律規定屬於個人的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小結:

婚後財產原則上是屬於共同共有的,但是基於當事人的特殊關係或者當事人的特殊要求,在滿足一定的要求之下,婚後個人財產就產生了。在此華律小編提示大家,我國民事法律是法律規定的效力低於當事人約定效力的,只有在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才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婚前個人財產如何認定,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説如果是屬於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即使是離婚,對方也是分不到的,所以一旦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出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第一步就應該是弄清楚哪些是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明確了自己的婚前財產,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財產不受侵犯。

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是如何認定的?

很多人離婚時都會針對財產分割提出各式各樣的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起源大多都是因為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區分標準不一致所導致的,那今天就來給大家説一説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及各種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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