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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福年年年金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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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福年年年金保險條款
保險責任。身故保險金:若於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終止,按身故當時下列兩者的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1、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2、合同的現金價值。年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每年按下列約定給付年金:首次給付的年金為合同及國壽鑫福年年養老年金保險合同首次交納的保險費的12%,以後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5%給付年金。滿期保險金:若生存至合同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合同終止,按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責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六、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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