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營業税改徵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要是指電影電視劇以及大型演出等文體公司需要向國家申報的營業税改徵,具體如何申報呢?下面就詳細介紹一下。
方法
申報徵收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在申報期內,分別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一式兩份《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到税務局領取表格,一般是國税,填寫登記之後提交
以下回答來自於北京誠力財務代理 國税局公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改徵試
也可以在税務局網上進行操作,前提是已經進行備案
由主管國税機關文化事業費機關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計費依據:1、廣告服務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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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管國税機關文化事業費機關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計費依據:1、廣告服務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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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税依據營改增後如何規定?
根據《關於營業税改徵*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本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改徵*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税〔2016〕25號)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税價款和價外費用。
三、未達到*起徵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本通知所稱娛樂服務,是指《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娛樂服務”範圍內的服務。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税字〔1997〕95號)同時廢止。
擴展資料
營改增後文化事業建設費規定有兩點變化
變化一:計費銷售額為含税價。
根據財税〔2016〕25號及財税〔2016〕60號兩文件規定,廣告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税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税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税價款和價外費用。
在這裏,所謂含税價款是指含*價款在內的銷售額。其計費銷售額的表述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改徵*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表述的“銷售額”意義不同,原規定是按照“提供*應税服務取得的銷售額”計徵,在實際徵管工作中通常理解為不含*銷售額。
營改增後,上述兩個文件特別強調“全部含税價款”,其原因就在於《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税字[1997]95號,以下簡稱“辦法”,此文件已廢止)中規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税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顯然是含税營業額,因此,在沿襲“辦法”關於銷售額口徑的情況下,營改增的兩個文件對計費銷售額的定義強調並統一為“含税價款”,仍保持了該項政策的連續性。
變化二:免徵規定隨*。
財税〔2016〕25號第七條第一款:“*小規模納税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1333366306532(按季納税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税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這裏應該指的是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户外廣告經營單位中的小規模納税人;
其免徵依據是為了保持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和營業税的通知》(財税[2013]52號)中關於“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小規模納税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的規定相一致。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和營業税政策的通知》(財税[*]96號)、財税〔2016〕25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自*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税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這裏的銷售額筆者理解應該是不含税銷售額。
同樣,娛樂業則規定“未達到*起徵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上述兩點變化應引起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的關注。
參考資料:中國税務報-營改增後文化事業建設費規定有兩點變化
參考資料:國家税務局-關於營業税改徵*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
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税依據營改增後如何規定
關於營業税改徵*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2]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加強實施營業税改徵*(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確保營改增試點工作有序開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原適用《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税字〔1997〕95號)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試點地區試點後成立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後,應按照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78988e69d8331333335303464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應税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由國家税務局在徵收*時一併徵收,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銷售額×3%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税地點相同。
四、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納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國税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五、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試點實施辦法》(財税〔2011〕111號)的有關規定負有相關*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按照本通知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税字〔1997〕9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看來還是要徵的。
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填寫
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營改增)現在也是季報,你可以明天再試試。
營改增後文化事業建設費如何申報
以下回答來自於北京誠力財務代理
國税局知公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改徵*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文件道規定,本市從事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自2012年9月1日起回(税款所屬期)由國家税務局徵收。具體徵收辦法及徵收時間另行通知。
只能多與國税聯繫答索取最新的信息
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的申報品目是灰色不能填是什麼原因?
你返回到按期應申報那塊,然後點擊重置清冊就可以了,我也是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