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於發佈《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始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制度,並於於當年5月12日開始實施。
所謂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是在原有“特別處理”基礎上增加的一種類別的特別處理。其主要措施為在其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的股票,其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一般是三次退市風險提示就會開始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