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經營範圍:
(一)收購併經營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
(二)追償本外幣債務;
(三)對所收購本外幣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四)本外幣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五)資產管理範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六)經相關部門批准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七)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財務及法律諮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九)根據市場原則,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境內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
(十)接受委託,從事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金融機構關閉清算業務;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接受其他金融機構、企業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
(十一)運用現金資本金對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業化收購不良貸款的抵債實物資產進行必要投資;
(十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