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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的手段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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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民事欺詐的主要表現,是圍繞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虛假的陳述或説明,或製造假象、隱瞞真相,目的在於騙取對方信任,利誘對方簽訂合同,借履行合同來獲取非法利益。因此,就個案來講,它的危害後果比合同刑事詐騙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詐騙要廣。一般來説,合同民事欺詐的手段包括以下幾種:1、虛假的質量欺詐,在合同標示質量條款上作出引人誤解的不真實表示。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具體表現為假冒他人或虛構個人的註冊商標的商品為欲訂合同的標的物;或是在商品或商品包裝上,印製虛假標誌,標遲出廠期,延長有效期,擴大保質期,以推銷劣質、過期商品等。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比如欺世盜名,偽造證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詐騙錢財。4、虛假的宣傳欺詐。指當事人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合同標的質量、成份、性能、用途、產地、生產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誤解的虛假表示,誘惑他人與其簽訂合同的欺詐行為。5、虛假的價格欺詐。指當事人利用虛假或令人誤解的價格條款或條件誘騙對方與其簽訂合同,從中漁利的行為。對於欺詐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完畢。

一、對合同違約懲罰性賠償規定

是按照當事人的實際的損失進行三倍的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懲罰性賠償金適用的前提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欺詐是指經營者採用捏造虛假情況、歪曲事實,掩蓋真實情況等手段實施欺騙,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面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欺詐行為主要是:

(一)在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中,製作、發佈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廣告;

(二)對商品的價格作虛假表示;

(三)冒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冒用質量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偽造商品的產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四)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

(五)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六)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七)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面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八)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合同欺詐的手段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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