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不論發包人採取何種方式與承包人簽訂合同,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即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