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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取保候審可以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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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取保候審期滿、決定不當、患病無社會危險、無法在規定期限審結、死亡或保證人喪失能力的被告人,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變更逮捕措施時,需通知原批准的檢察院。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變更撤銷的情況有: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的限制條件和撤銷規定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對被告人採取不羈押的措施,即暫時釋放並在一定條件下監管。取保候審的撤銷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的限制條件,如離開指定區域、接觸受害人等;被告人涉嫌再次犯罪;取保候審的目的無法實現,如證據不足、證人無法到庭等。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取保候審措施。撤銷取保候審將導致被告人重新被拘留,以確保案件的正常審理和社會的安全穩定。

結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取保候審的變更和撤銷,有多種情況需要考慮。這包括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人、發現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情況,以及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案件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審結等。此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以及保證人死亡、重傷或喪失保證能力等情況也可能導致取保候審的變更或撤銷。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發現採取強制措施不當時,應及時撤銷或變更。撤銷取保候審將導致被告人重新被拘留,以確保案件的正常審理和社會的安全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訂):第五章對重新犯罪的預防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接受社會觀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強制措施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強制措施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哪些情況下取保候審可以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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