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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納税申報表》。(納税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納税人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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