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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登分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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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登分冊是什麼意思

科學登分冊的意思是:科學這一科目記錄分數的冊子。科學是小學、初中和高中的一門很重要的學科。2017年9月1日開始,從小學一年級開始上科學課(未分科);在小學,科學課學習科學知識,培養學生科學素養,激發學生探究世界的興趣,從小學一年級開始,將科學作為基礎性課程。在中考中佔有較高的分值(各地的分值不同),其主要包含了物理+化學+生物+地理四科內容。高中將科學細分成物理、化學、生物、地理四科,在高考中(理科)佔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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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分冊是什麼意思

登分冊意思是記錄分數的冊子。根據查詢相關資料信息,登分冊是用來管理學生成績的,比如數學登分冊是數學這一科記錄分數的冊子。

[期末考務工作手冊]考務工作手冊

洪 塘 學 校

期 末 考 試 工 作 手 冊

2012年下學期

一、考試時間、時量 中學

小學:

二、日程安排:

元月20日 學校考務工作準備。(登分冊、考室、錄音機、應急電源、制訂考務工作手冊等),九年級照表上課

元月21日 1——8年級考試(吳江文7點前來中心學校接卷) 元月22日

1.7、8年級考試(吳江文7點前來中心學校接卷)

2、下午1:30點前,總保密員周強、朱呈光趕到泉塘中心學校保密室接卷。 3、學校佈置考室 4、九年級照表上課。 元月23日

1、去泉塘的監考員及保密員7:30前趕到泉塘中心學校集合。 2、九年級考試 元月24日 1、九年級繼續考試

2、保密員將答題卷、登分冊送至市進修學校保密室 3、試題卷由教導主任收藏保護,以備查對異常情況。 元月25日 8:15前黃遠方赴二中參加化學閲卷工作。 元月26日 吳江文、周強8:30前趕到湘鄉二中登分。 元月27日 交各科試卷分析 科學:譚湘玲

洪塘中學:九年級 政:劉嶽玲 歷:謝方明 物:周強

三、初三考試安排

(一)初三期末質量檢測考室設置要求

1、在考前一天下午作好考務佈置,學生嚴格按照成績登分冊順序對號入座。(教導處、班主任負責,今天佈置好,在154、155、157班三間教室)

2、考室應當衞生整潔、桌椅整齊。考室內不準堆放多餘的桌椅及雜物,與檢測無關的資料、圖表、牆報等清除或覆蓋,抽屜內不準存放任何紙張或書本。

3、按40+40+7分三間考室設置。

4、考生座位必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考室內的課桌座位編號按“考生座位示意圖”(見下圖)的要求,擺成五行八排。

考生座位號示意圖

→ → → → → →

08↑ 09↓ 24↑ 25↓ 40↑ 07↑ 10↓ 23↑ 26↓ 39↑ 06↑ 11↓ 22↑ 27↓ 38↑ 05↑ 12↓ 21↑ 28↓ 37↑ 04↑ 13↓ 20↑ 29↓ 36↑ 03↑ 14↓ 19↑ 30↓ 35↑ 02↑ 15↓ 18↑ 31↓ 34↑ 01↑ 16↓ 17↑ 32↓ 33↑ → → → → → → 前 門 講 台

5、考室前門張貼本考室序號和考生的起止考號。考室門外放置一張至二張課桌,備考生存放物品。(教導處)

6、考室前面的黑板上書寫(張貼)“沉着、認真、細緻、守紀”八個大字(文負責)。

(二)初三期末質量檢測工作程序

1、考前15分鐘,全體監考人員到考務辦公室集合,主考負責點名後,交待檢測注意事項,強調考風考紀,並確定各監考員本堂檢測所監考室。監考員從考務辦公室領取試卷、草稿紙等。

2、考前10分鐘,響預備鈴,監考員進入考室,對考生所帶的墊板、文具等進行嚴格細緻檢查。考生入座後,主監考交待有關注意事

項,監考員負責分發草稿紙。

每科分發草稿紙數量為:語文、數學檢測每人一張8開白紙,其餘各科檢測每人一張16開白紙。

3、考前5分鐘(髮捲哨),主監考當眾啟封試卷,清點核對無誤後將試卷逐一分發給考生。監考員要提醒考生在試卷上填寫姓名和考號。開考前,禁止考生作答。

4、開考鈴響,主監考宣佈“開始答題”、外語聽力檢測開始。 5、終考前15分鐘吹提醒哨,主監考宣佈“還有最後15分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6、終了鈴響,主監考宣佈“檢測時間到,考生停止作答”。要求全體考生起立,嚴禁答題。考生依次從前門走出考室。

7、考生出考室後,監考員依次收卷,清點試卷,並將試卷和草稿紙收齊後,兩人同時徑直走回試卷密封室。

8、試卷裝訂。多於30人的考室平均裝訂成兩本,少於30人的考室裝訂成一本,每本均要裝訂封面和封底。要切實做到不漏裝、不錯裝、不倒裝、不混裝。試卷裝訂成本後裝入試卷袋,用密封條封好。

(三)初三期末質量檢測規則

一、學生應誠信參考,自覺服從監考員、工作人員管理。 二、學生在每科檢測前10分鐘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只能帶必需的文具,如鋼筆、鉛筆、圓規、直尺、三角板、橡皮擦等,不準帶書包、文具盒、紙張、計算器等設備。考場內,學生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三、學生在得到試卷後,應先將自己的學校、年級、姓名、考號填寫在規定的地方。不準在試卷密封線外寫自己的名字、考號或作記號,不準污損試卷。檢測信號發出後,才能作答。

四、學生答題,只能用黑(藍)色墨水(芯)筆書寫,字跡要清楚,答案必須寫在試卷規定的地方;不準答在草稿紙上。

五、考場內保持安靜。學生應思考,完成答卷。學生不得詢問試題題意,若發現試題字跡模糊或試題有誤,可舉手向監考人員詢問,不準詢問其他考生。

六、檢測過程中,學生原則上不得上廁所。監考人員在考場內不抄題、作題、念題,不檢查考生答題情況。

七、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不準喧譁,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作暗號,不準夾帶,不準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將自己的答案讓他人抄襲,不準交換試卷。

八、檢測終了信號一響,學生應立即停筆,將試卷整理好,放在桌上,依次退出考場,不得將試卷帶出考場。

(四)初三期末質量檢測人員安排

本校人員安排

外出工作人員安排

(五)1-8年級考試安排:(見安排表) (六)補助標準:

每場10元,外出車費每天20元;23日早餐-24日中餐在考點就餐。 (七)、安全保衞

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確保學生安全。外出工作人員要切實注意往返安全。 (八)、紀律要求

工作人員要按時到崗到位,認真履行職責,嚴守操作程序,杜絕徇私舞弊。統一安排組織好本次測試,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變更測試的時間、時量、科目、順序,違者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013.1

昆明理工大學楚雄應用技術學院的楚雄應用技術學院考務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我院考試製度,規範學院考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昆明理工大學考務工作規則》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考試既是對學生平時學習情況的檢查,也是對教師教學活動的檢查,既反映學生掌握、運用知識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學院的教學水平和質量。因此考試的主要目的是檢查各門課程的教學情況及教學效果,併為學籍管理、頒發各種證書、獎勵優秀學生等提供依據。

第三條 考試的基本原則是真實、嚴格、公平、公正。

第二章 命題的原則及要求

第四條 課程考試命題以教學大綱基本要求為依據、以科學準確、重點突出、題量和難度適中為原則。既要考核學生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的掌握情況,又要注意考核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五條 試題的題意必須明確無誤,文句要簡明,標點符號要正確,圖形要清晰,專用名詞和單位要符合標準,答題必需的原始數據、條件要包括在試題中。試題必須經過試做,以確保題量合適、題目準確無誤。

第六條 每份試卷的題量應控制在一般學生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為宜,要保證考試內容有代表性,也要表現出一定的知識層次,使考試既能考出學生的知識水平,也能較好地反映學生的能力水平。

第七條 試卷應配有參考(或標準)答案、評分標準和評分細則,屬問答題、論述題、分析題等類型的試題可以不寫出詳細答案,但要列出答案要點及評分標準;屬計算、證明題的,如要求按步驟給分,應列出分步評分標準。

第八條 考試應同時出兩套等價試題(A卷及B卷),由教務科審定。

第九條 基礎課實行全院統考,同一課程分班教學時,應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卷。統考課程由學院成立命題小組,負責命題並配備標準答案,確定評分標準。

第十條 試卷須按《昆明理工大學楚雄應用技術學院卷面規範》(附件一)製作,用計算機打印,試卷付印時應同時提交電子版。

第十一條 試題應嚴格保密。不允許以任何方式泄露試題內容,發現泄密將作重大教學事故處理。情節嚴重者,按有關法規追究責任。

第三章 試題的交付、印製與管理

第十二條 試卷應在考試前兩週交付教務科,由教務科審定後交文印室負責印製。

第十三條 試卷由教務科試卷管理人員專人印製、裝訂和保管。試卷在印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改動、如有疑問,須由命題人處理。

第十四條 為確保試卷安全、保密,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印製場地,試卷印製必須字跡清晰,不錯訂、不漏訂、不缺損。

第四章 評卷及成績登錄

第十五條 統考評卷在指定場所進行。評卷時教師到教務科領取試卷,集中在指定評卷處評閲,採用流水作業評卷方式,認真仔細評閲,不漏改、錯改,不損壞和丟失答卷。非統考課程試卷的評閲,由教師自行安排。

第十六條 評卷應公正、準確。遇有與參不吻合且又具有新意的答案,應仔細斟酌後再予評分。

第十七條 評卷應在考試後三天內完成(統考課程四天)。任課教師必須用教務科統一印製的成績登記冊認真填寫成績表,對缺考或緩考學生在成績欄內註明“缺考”或“緩考”,不及格學生成績用紅字標明。不用專用登分冊登記的成績,成績登錄不規範的,教務科有權拒收。

第十八條 教師提交的成績登記表,必須按要求將考試科目、課程代碼、考試日期、任課教師等項目填滿,不能隨意更改成績,如確需更改,更改處必須有任課教師簽名方有效。

第十九條 評卷結束後試卷按學號裝訂成冊和學生成績冊統一送教務科存檔。

第五章 監考及考場巡視的職責

第二十條 監考人員的職責

l、各門課程的主考原則上由本門課程的任課教師擔任,主考是本考場的負責人。如任課教師因故不能擔任主考時,應提前兩週向教務科請假。

2、監考人員由教務科協調安排,並下達書面通知,監考任務與其他工作衝突時,原則上首先滿足監考任務。

3、監考人員必須按通知的地點和時間要求,提前20分鐘到場,佩帶標誌,領取試卷,排定考場座次,檢查核對學生的證件,宣佈考場紀律,組織學生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上籤到,當場啟封試卷、按時分發試卷。

4、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要維護考場秩序,考試開始後監考教師一律不解答題意,對試題中字跡不清楚的地方應當眾給予明確答覆。監考教師不得擅離職守,不得高聲談笑,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監考時間內一律不準使用手機和傳呼機等通訊工具。不得擅自變動考生答題時間。

5、監考人員要嚴格掌握考試時間,按時收卷,認真清點試卷,檢查試卷數與參考學生數是否相符,仔細填寫考場情況報告單,簽註主考、監考教師姓名,並將考場情況報告單交教務科。

6、監考過程中,如發現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監考人員應立即向教務科反映,並收集有關物證,責令學生當場在《考場情況報告單》違紀欄中籤字並寫出書面情況,將情況記入考場情況報告單,積極協助教務科進行違紀學生的認定,考場監考人員及主考必須在報告單上簽字。

7、監考是每個教師應履行的職責。對不按時到位監考、監考中履職不認真。造成不良後果的教師將按學院有關規定處理。若考場因監考人員未認真履職而出現大面積作弊等違紀情況,要依據《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追究監考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考場巡視員的職責

l、由教務科安排的考場巡視員,在考試期間負責所有考場及周邊環境的巡視。

2、巡視員在考試前20分鐘到達考場,佩帶標誌,檢查監考人員是否到位,是否按規定安排學生座位、檢查學生證件。

3、考試過程中,巡視考場紀律,檢查監考教師的履職情況,記錄考試過程中的考場情況,協助主考教師處理違紀和作弊情況。

第六章 考場規則

第二十二條 在校學生參加考試必須持《學生證》或《身份證》進入考場,無證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不能緩考。學生如遇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時參加考試,必須按《昆明理工大學楚雄應用技術學院學生手冊》的相關規定辦理緩考手續。否則按缺考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參加考試的學生必須遵守考場紀律,自覺維護秩序。服從監考教師的安排,不得違紀和作弊,否則按本規則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給予處分,並向全院通報。

第二十五條 進入考場除帶任課教師指定的考試用具外,不得將任何書籍、筆記、數表、自備草稿紙、文具盒、眼鏡盒、具備文字儲存或有音響功能的計算器帶入考場,如以上物品己帶入考場,必須放在監考教師指定的位置。在考場內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考試時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互借文具。

第二十六條 參考學生必須在開考前到達考場,開考後30分鐘考生不得再進入考場,開考後30分鐘內,場內考生不得退場,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離開考場。開考前,學生必須自行清場,以保證抽屜中或桌面上無與考試相關的材料。開考後10分鐘內,考生必須在試卷和答題紙上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好本人姓名、學號,不得更改。交卷後必須馬上離開考場,不準在考場內及附近喧譁。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學生不得將試卷和答題紙帶出考場。

第七章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考試後糾纏教師要求加分的;

10、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對違紀的學生,監考人員應及時提出口頭勸告,不聽勸告者,取消考試資格,成績以零分計,並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第二次違紀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八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雙方同樣處理);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代替,替他人蔘加考試的(雙方同樣處理);

6、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對作弊學生,取消考試資格,成績以零分計,並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及被者、第二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於違規學生的處理程序:

l、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考場情況報告單上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人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簽字確認。監考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要求學生在報告單上簽字確認。

2、在考試結束時,由主考或監考將考場情況報告單及相關材料送交教務科處理,對需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由學院向教務處提交申請,經校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三十條 對學生違紀處理決定的送達及學生的申訴程序按《昆明理工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一條 學院提倡並鼓勵各門課程對考試方式、方法進行改革。每學期對考試方式有改動的課程,可在考試前一個月向教務科提出書面申請及考核方案,以便及早安排,考核方案應包括題目、要求及評分標準。

第三十二條 加強有關課程的試題庫、試卷庫建設。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教務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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