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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居間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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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居間是什麼意思

< 投稿:yangang

根據合同法可以瞭解到,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更是明確指出,期貨居間人是接受客户或者期貨公司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公民或法人,明確規定期貨居間人的法律內涵。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根據合同法可以瞭解到,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更是明確指出,期貨居間人是接受客户或者期貨公司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公民或法人,明確規定期貨居間人的法律內涵。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

簡單地説,期貨居間人,就是中間人,類似於中介,促使雙方達成某種交易,從中獲取好處費。

不同的是期貨居間人可以和交易的某一方簽訂期貨居間人合同,所獲得的好處是連續不斷的,而中間人是一次性的收取好處費---所以説期貨居間人更像一種職業----收入“綿長”“有保障”

介紹客户去期貨開户做交易

法律上講,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户的個人或者機構。

類似橋樑作用,將二者關聯起來。

期貨居間人賺取佣金作為回報。

在現階段,一般都是個人期貨居間人,因為法律關係明確,不容易造成糾紛(機構容易代客理財,變相配資),好管理,發放返傭也方便(機構涉及到收入來源,公對公賬户)。

總而言之,期貨居間人就是為客户推薦合適滿意的投資平台(期貨公司),為期貨公司開發客户--而自己又從中獲取用技能返還收入,是一個一舉三得的事情。

試想,投資者有了期貨居間人的介紹,就不必去市場上選擇和帥選交易平台,省去好重中間環節----時間就是金錢哦。

對於期貨公司來説,減少了公司固定開支(人員基本工資,場地費,保險費等)---這就是市場經濟的配合。

期貨居間人在從事期貨居間業務時,要遵紀守法,不可以違法亂紀,故意或者隱瞞某些事情--目的是給期貨居間人自己謀福利,比如,引誘客户進行不必要的交易---侵佔客户或者期貨公司的合法權益等等

期貨居間人是什麼意思

問題一:期貨居間人是怎麼回事? 1是與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為期貨公司開發客户,賺取佣金。

2原則上一個人只能簽訂一家期貨公司做居間人。

3通過開發客户,客户交易期貨,好的期貨居間人一個月可以收入幾千至幾萬不等。

問題二:什麼是期貨居間人?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問題三:什麼是期貨居間商 準確來説應該是叫期貨居間人,性質跟證券經紀人一樣,就是去為期貨公司開發客户,以客户產生的交易佣金提成作為收入。

提成的比例相對於期貨公司客户經理來説,要比他們高。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問題四:居間人是什麼意思? 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居間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居間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搐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

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

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

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期貨居間人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第三部分第十條指出,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户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户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問題五:什麼是期貨居間人? 1是與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為期貨公司開發客户,賺取佣金。

2原則上一個人只能簽訂一家期貨公司做居間人。

3通過開發客户,客户交易期貨,好的期貨居間人一個月可以收入幾千至幾萬不等。

問題六:期貨居間和代理有什麼不一樣嗎? 現在期貨公司是不跟個人簽定居間合同的.只跟法人籤.(這裏跟股票是反起來的,股票是不籤法人居間,只籤個人居間.)

所以你個人的名義是沒辦法跟期貨公司簽定任何合同的.

現在一般的做法都是期貨公司跟投資公司籤,居間在掛在投資公司的名下.

所以你跟不跟他籤合同都是無所謂的,即使籤你也只能跟投資公司籤,他真要騙你,你也找不到那家隨便10萬就可以註冊的一家投資公司.因為沒有辦公地點,什麼都沒有,只是拿來掛居間而已.

但是他不肯跟你籤合同説明他的投資公司還很小很小.

再一個20% 居間都只有20%的話,那不如直接找個公司上班算了,這個經雞相當黑.

這種事情儘量找有大券商背景的期貨公司談,因為他們是不會在乎你那點手續費的. 沒有券商背景的小期貨公司,有時候幾十萬,百來萬資金的手續費他們都要吃的.在誠信上2者沒法比.

你所説的代理,我覺得應該就是指投資公司,因為他們才能跟期貨公司籤居間協議.而你必須掛在某投資公司名下,所以他們是代理. 居間就是 *** .

居間的反傭比例如下,你可以做個參考,每個地方行情可能不一樣

幾十萬: 30%

50-100萬: 40%

幾百萬: 50%

當然瞭如果你的關係過硬直接上50 也不是不可能.

問題七:期貨居間人都需要什麼? 樓主您好,沒有太多的要求,只要可以介紹客户,就可以。

正好我們公司尋找期貨居間人合作。

希望可以幫到您。

問題八:金融居間人和期貨居間人有什麼區別 不同的稱呼,金融的包含的範圍比較管,期貨居間人比較具體,妥妥淘金提供免息的股票期貨資金

問題九:的期貨居間人有什麼要求 沒什麼要求,只要你能找到客源就可以

問題十:在期貨中,介紹經紀商與居間人有什麼區別,謝謝! 介紹經紀商是總部鼎權的關係,一旦遇到風險總部應受到連帶責任!

居間人是總部僱傭關係,簽署臨時性的居間協議,一旦遇到風險總部根據居間協議上籤署的有關居間協議條款不受連帶責任!

個人見解僅供您的參考!!!

期貨居間人是什麼意思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户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户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居間人應當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這是法律上期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但在實際的期貨市場上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諮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

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

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什麼叫“居間人”?具體是做什麼的?

居間人,也稱為經紀人。

是指中介合同為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充當合同的中介當事人。

居間人既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根據當代各國法律,雖然中介是商業活動,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從事這一業務,只有交換法上的中介不是這種情況。

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調解成功後獲得約定的報酬。

拓展資料

期貨市場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户委託,為其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合同機會或者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

期貨公司或者客户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代理的存在意義是期貨交易的結果需要更強的專業貿易商,和大多數交易員缺乏期貨交易期貨公司和相關業務和專業知識,所以他們需要有人介紹期貨和期貨公司向投資者通過他的行動,有專業的知識幫助客户分析,預測市場的發展,使投資者的資金能夠儘可能安全地增長。

期貨經紀人的工作大致分為兩類: 1 .是通過拜訪和講解,尋找新客户,向合適的投資者推薦期貨投資; 2.是分析市場情況,預測趨勢,幫助客户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

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依賴、密不可分的,因為期貨經紀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户,再好的分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中體現出來。

同樣的,如果有合適的客户,沒有好的分析和預測水平,客户的資金就無法增加,甚至客户的流失也會迅速流失,成為一盤散沙。

雖然兩家公司之間有部分分工,但大多數公司合併為一家。

所以中介的工作是細緻而瑣碎的。

什麼是居間?

(1)居間合同的含義

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託,並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託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准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

居間業務根據居間人所接受委託內容的不同,既可以是隻為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的媒介居間(即負責讓雙方聯繫起來),也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活動。

所謂的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受委託人的委託,尋找可能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人,從而為委託人訂約提供機會。

所謂訂約媒介,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即斡旋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從而促成雙方當事人的交易成功。

居間人雖然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促成交易服務,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

也就是説,居間人僅僅起到居間、中介作用而已。

通俗地説,居間人就像是媒婆一樣,只負責牽紅線,但不包成,對男女雙方婚後是否幸福不負責。

居間合同中的委託人需向居間人給付報酬。

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的目的就在於向委託人收取報酬。

因此,居間合同都是有償的。

居間合同為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合同就成立。

換句話説,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託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託人就應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居間合同為非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採用口頭或書面形式。

如果當事人約定不詳細,就應按照有關慣例或者當事人以前合作時所形成的習慣行事。

(2)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

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三者均是一方受另一方委託為該另一方辦理一定事務的合同,均屬於提供服務的合同。

三者的主要區別是:

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者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活動,代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參與並可以決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內容,處理事務的後果直接歸於委託人;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②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按委託人的要求處理受託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③居間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結果發生後才能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以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託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雖然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只可以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④居間人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轉給委託人或者進行報告的義務,而在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中都有委託人取得事務處理結果和事務處理報告的問題。

知識點

什麼是報告居間?

報告居間就是為委託方提供一個信息,比如你想買大白菜,居間人告訴你東北某地、某人現在有較多的大白菜且價格比較便宜,這個就是報告居間。

而媒介居間是居間人要幫你聯繫,尋找到具體的賣方,給你們牽線搭橋,就像婚介所將男女雙方約到一起一樣,使你們雙方能夠進行直接談判和交易,併為雙方進行解釋、勸導等。

居間業務啥意思

居間通俗的説是商業關係上面處於供給方和需求方之間的人或媒介。

比方説期貨居間就是將期貨投資者介紹到期貨公司並獲得期貨公司提供的提成。

居間 拼音:jū jīan [(mediate) between two parties] 同居中在雙方中間(説合、調解);在其間 居間調解 居間公司 亦作“ 居閒 ”。

1.指處於雙方之間調解或説合。

《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賓客居閒,遂止,俱解。

”《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二:“至於居間説事,買官鬻爵,只要他一口擔當,事無不成。

”《儒林外史》第十五回:“但此事須一居間之人。

”徐遲 《牡丹》:“ 魏紫 略有所知,她有時就給他們居間出力。

” 2. 指居間之人。

明 葉憲祖 《鸞媲記·仗俠》:“還須厚賂居間,免使臨期露機。

” 3. 在其間。

宋 范成大 《大波林》詩:“湖路荒寒又險艱,大千空水我居間。

” 宋 葉適 《祭石似之文》:“嗟死生之何常,偶形質之居間。

” 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國內期貨的居間代理條件怎樣?

企業需要是投資諮詢類營業執照,且可以開具投資諮詢。

個人居間需要有期貨從業資格。

目前起步返傭50%,最高可到7成,關鍵看交易資金規模。

期貨代理同期貨居間一樣嗎?

是一個意思的。

個人居間可返傭80%。

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户資源的個人或法人,返傭規則:淨返傭=淨留存手續費*返傭比例-代扣税費。

淨留存手續費=(手續費-交易所手續費)*(1-6%),其中6%為期貨公司營業税及附加費用,返傭比例為期貨居間人與期貨公司約定的提成比例。

代扣税費主要指為個人代扣的個人所得税,因為居間返傭屬於勞務收入。

如果想做期貨居間人,需要跟期貨公司當面簽訂居間人合同。

居間人什麼意思

居間人,又稱“經紀人”。

是指居間合同中為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或充當訂約媒介的當事人。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根據現代各國法律,居間雖為商業活動,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從事該營業,僅交易所法上的居間不在此例。

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居間成功時取得約定報酬。

期貨居間人的工作一般分兩類

一類是尋找新的客户,通過拜訪、説明將期貨投資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

另一類工作就是分析行情,預測走勢,幫助客户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

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因為期貨居間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户再好的分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上體現,成為水中花,鏡中月;同樣有合適的客户而無好的分析預測水平客户的資金無法增值甚至虧損客户也會很快流失,成為竹籃打水一場空。

雖然有部分公司居間人兩者的工作會部分分工,但大多數居間人是合二為一的。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居間人

根據合同法可以瞭解到,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更是明確指出,期貨居間人是接受客户或者期貨公司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公民或法人,明確規定期貨居間人的法律內涵。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

簡單地説,期貨居間人,就是中間人,類似於中介,促使雙方達成某種交易,從中獲取好處費。不同的是期貨居間人可以和交易的某一方簽訂期貨居間人合同,所獲得的好處是連續不斷的,而中間人是一次性的收取好處費---所以説期貨居間人更像一種職業----收入“綿長”“有保障”

介紹客户去期貨開户做交易

法律上講,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户的個人或者機構。類似橋樑作用,將二者關聯起來。期貨居間人賺取佣金作為回報。在現階段,一般都是個人期貨居間人,因為法律關係明確,不容易造成糾紛(機構容易代客理財,變相配資),好管理,發放返傭也方便(機構涉及到收入來源,公對公賬户)。

總而言之,期貨居間人就是為客户推薦合適滿意的投資平台(期貨公司),為期貨公司開發客户--而自己又從中獲取用技能返還收入,是一個一舉三得的事情。試想,投資者有了期貨居間人的介紹,就不必去市場上選擇和帥選交易平台,省去好重中間環節----時間就是金錢哦。對於期貨公司來説,減少了公司固定開支(人員基本工資,場地費,保險費等)---這就是市場經濟的配合。

期貨居間人在從事期貨居間業務時,要遵紀守法,不可以違法亂紀,故意或者隱瞞某些事情--目的是給期貨居間人自己謀福利,比如,引誘客户進行不必要的交易---侵佔客户或者期貨公司的合法權益等等

期貨居間人是什麼意思

問題一:期貨居間人是怎麼回事? 1是與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為期貨公司開發客户,賺取佣金。

2原則上一個人只能簽訂一家期貨公司做居間人。

3通過開發客户,客户交易期貨,好的期貨居間人一個月可以收入幾千至幾萬不等。

問題二:什麼是期貨居間人?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問題三:什麼是期貨居間商 準確來説應該是叫期貨居間人,性質跟證券經紀人一樣,就是去為期貨公司開發客户,以客户產生的交易佣金提成作為收入。提成的比例相對於期貨公司客户經理來説,要比他們高。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問題四:居間人是什麼意思? 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居間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居間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搐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期貨居間人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第三部分第十條指出,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户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户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問題五:什麼是期貨居間人? 1是與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為期貨公司開發客户,賺取佣金。

2原則上一個人只能簽訂一家期貨公司做居間人。

3通過開發客户,客户交易期貨,好的期貨居間人一個月可以收入幾千至幾萬不等。

問題六:期貨居間和代理有什麼不一樣嗎? 現在期貨公司是不跟個人簽定居間合同的.只跟法人籤.(這裏跟股票是反起來的,股票是不籤法人居間,只籤個人居間.)

所以你個人的名義是沒辦法跟期貨公司簽定任何合同的.

現在一般的做法都是期貨公司跟投資公司籤,居間在掛在投資公司的名下.

所以你跟不跟他籤合同都是無所謂的,即使籤你也只能跟投資公司籤,他真要騙你,你也找不到那家隨便10萬就可以註冊的一家投資公司.因為沒有辦公地點,什麼都沒有,只是拿來掛居間而已.

但是他不肯跟你籤合同説明他的投資公司還很小很小.

再一個20% 居間都只有20%的話,那不如直接找個公司上班算了,這個經雞相當黑.

這種事情儘量找有大券商背景的期貨公司談,因為他們是不會在乎你那點手續費的. 沒有券商背景的小期貨公司,有時候幾十萬,百來萬資金的手續費他們都要吃的.在誠信上2者沒法比.

你所説的代理,我覺得應該就是指投資公司,因為他們才能跟期貨公司籤居間協議.而你必須掛在某投資公司名下,所以他們是代理. 居間就是 *** .

居間的反傭比例如下,你可以做個參考,每個地方行情可能不一樣

幾十萬: 30%

50-100萬: 40%

幾百萬: 50%

當然瞭如果你的關係過硬直接上50 也不是不可能.

問題七:期貨居間人都需要什麼? 樓主您好,沒有太多的要求,只要可以介紹客户,就可以。正好我們公司尋找期貨居間人合作。希望可以幫到您。

問題八:金融居間人和期貨居間人有什麼區別 不同的稱呼,金融的包含的範圍比較管,期貨居間人比較具體,妥妥淘金提供免息的股票期貨資金

問題九:的期貨居間人有什麼要求 沒什麼要求,只要你能找到客源就可以

問題十:在期貨中,介紹經紀商與居間人有什麼區別,謝謝! 介紹經紀商是總部鼎權的關係,一旦遇到風險總部應受到連帶責任!

居間人是總部僱傭關係,簽署臨時性的居間協議,一旦遇到風險總部根據居間協議上籤署的有關居間協議條款不受連帶責任!

個人見解僅供您的參考!!!

期貨居間人是什麼意思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户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户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期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期貨市場上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諮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

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什麼叫“居間人”?具體是做什麼的?

居間人,也稱為經紀人。是指中介合同為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充當合同的中介當事人。居間人既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據當代各國法律,雖然中介是商業活動,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從事這一業務,只有交換法上的中介不是這種情況。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調解成功後獲得約定的報酬。

拓展資料

期貨市場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户委託,為其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合同機會或者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户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代理的存在意義是期貨交易的結果需要更強的專業貿易商,和大多數交易員缺乏期貨交易期貨公司和相關業務和專業知識,所以他們需要有人介紹期貨和期貨公司向投資者通過他的行動,有專業的知識幫助客户分析,預測市場的發展,使投資者的資金能夠儘可能安全地增長。

期貨經紀人的工作大致分為兩類: 1 .是通過拜訪和講解,尋找新客户,向合適的投資者推薦期貨投資; 2.是分析市場情況,預測趨勢,幫助客户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依賴、密不可分的,因為期貨經紀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户,再好的分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中體現出來。同樣的,如果有合適的客户,沒有好的分析和預測水平,客户的資金就無法增加,甚至客户的流失也會迅速流失,成為一盤散沙。雖然兩家公司之間有部分分工,但大多數公司合併為一家。所以中介的工作是細緻而瑣碎的。

什麼是居間?

(1)居間合同的含義

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託,並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託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准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居間業務根據居間人所接受委託內容的不同,既可以是隻為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的媒介居間(即負責讓雙方聯繫起來),也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活動。

所謂的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受委託人的委託,尋找可能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人,從而為委託人訂約提供機會。所謂訂約媒介,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即斡旋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從而促成雙方當事人的交易成功。居間人雖然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促成交易服務,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也就是説,居間人僅僅起到居間、中介作用而已。通俗地説,居間人就像是媒婆一樣,只負責牽紅線,但不包成,對男女雙方婚後是否幸福不負責。

居間合同中的委託人需向居間人給付報酬。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的目的就在於向委託人收取報酬。因此,居間合同都是有償的。

居間合同為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合同就成立。換句話説,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託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託人就應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合同為非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採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約定不詳細,就應按照有關慣例或者當事人以前合作時所形成的習慣行事。(2)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

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三者均是一方受另一方委託為該另一方辦理一定事務的合同,均屬於提供服務的合同。三者的主要區別是:

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者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活動,代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參與並可以決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內容,處理事務的後果直接歸於委託人;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②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按委託人的要求處理受託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③居間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結果發生後才能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以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託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雖然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只可以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④居間人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轉給委託人或者進行報告的義務,而在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中都有委託人取得事務處理結果和事務處理報告的問題。

知識點

什麼是報告居間?

報告居間就是為委託方提供一個信息,比如你想買大白菜,居間人告訴你東北某地、某人現在有較多的大白菜且價格比較便宜,這個就是報告居間。而媒介居間是居間人要幫你聯繫,尋找到具體的賣方,給你們牽線搭橋,就像婚介所將男女雙方約到一起一樣,使你們雙方能夠進行直接談判和交易,併為雙方進行解釋、勸導等。

居間業務啥意思

居間通俗的説是商業關係上面處於供給方和需求方之間的人或媒介。

比方説期貨居間就是將期貨投資者介紹到期貨公司並獲得期貨公司提供的提成。

居間 拼音:jū jīan [(mediate) between two parties] 同居中在雙方中間(説合、調解);在其間 居間調解 居間公司 亦作“ 居閒 ”。1.指處於雙方之間調解或説合。 《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賓客居閒,遂止,俱解。”《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二:“至於居間説事,買官鬻爵,只要他一口擔當,事無不成。”《儒林外史》第十五回:“但此事須一居間之人。”徐遲 《牡丹》:“ 魏紫 略有所知,她有時就給他們居間出力。” 2. 指居間之人。 明 葉憲祖 《鸞媲記·仗俠》:“還須厚賂居間,免使臨期露機。” 3. 在其間。 宋 范成大 《大波林》詩:“湖路荒寒又險艱,大千空水我居間。” 宋 葉適 《祭石似之文》:“嗟死生之何常,偶形質之居間。” 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國內期貨的居間代理條件怎樣?

企業需要是投資諮詢類營業執照,且可以開具投資諮詢。個人居間需要有期貨從業資格。目前起步返傭50%,最高可到7成,關鍵看交易資金規模。

期貨代理同期貨居間一樣嗎?

是一個意思的。個人居間可返傭80%。

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户資源的個人或法人,返傭規則:淨返傭=淨留存手續費*返傭比例-代扣税費。淨留存手續費=(手續費-交易所手續費)*(1-6%),其中6%為期貨公司營業税及附加費用,返傭比例為期貨居間人與期貨公司約定的提成比例。代扣税費主要指為個人代扣的個人所得税,因為居間返傭屬於勞務收入。如果想做期貨居間人,需要跟期貨公司當面簽訂居間人合同。

居間人什麼意思

居間人,又稱“經紀人”。是指居間合同中為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或充當訂約媒介的當事人。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據現代各國法律,居間雖為商業活動,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從事該營業,僅交易所法上的居間不在此例。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居間成功時取得約定報酬。

期貨居間人的工作一般分兩類

一類是尋找新的客户,通過拜訪、説明將期貨投資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另一類工作就是分析行情,預測走勢,幫助客户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

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因為期貨居間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户再好的分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上體現,成為水中花,鏡中月;同樣有合適的客户而無好的分析預測水平客户的資金無法增值甚至虧損客户也會很快流失,成為竹籃打水一場空。雖然有部分公司居間人兩者的工作會部分分工,但大多數居間人是合二為一的。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居間人

國富期貨 居間人是做什麼的?

居間人就是代理的意思,排名前幾的期貨公司幾乎不做居間人業務,因為自身規模已經夠大,小一些的期貨公司為了擴大業務量,會把手續費反給居間人,來幫他拉業務,明白了吧。居間人為了拉業務也可以把手續費反給客户一部分。我這裏期貨公司,交易所反給期貨公司的手續費再反你50%,算下來一手螺紋鋼手續費只要兩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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