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以下方面:
一、壟斷協議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1、壟斷高價與壟斷低價行為
2、掠奪性定價行為
3、拒絕交易行為
4、限定交易行為
5、搭售與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6、差別待遇(價格歧視)
7、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三、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有哪些
1、地區壟斷。即區域性市場壁壘。地區壟斷從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出發採用各種不合理手段製造障礙限制地區間經濟貿易往來割裂地區間的資源聯繫損害市場統一與公平競爭;
2、部門壟斷;
3、行政性強制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