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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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