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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協議期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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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解除合同期限的情況有:

一、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行使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比如,如果當事人約定出現某種事由可以在一個月內行使解除權。那麼在合同約定的事由發生一個月後,解除權消滅,當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須繼續履行。

二、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義務是否還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超過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仍然存在,當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所謂催告後的合理期限,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作為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應本着誠實信用原則,在收到催告後儘早通知對方是否解除合同。當事人對催告的合理期間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解除協議期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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