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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考執業醫師報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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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考執業醫師報名條件

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

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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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助考執醫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執執醫需要滿足條件如下:

1、本科及以上畢業生報考執業醫師的基本條件是:

本科及以上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的條件具有國家承認的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年,可以報考執業醫師。

2、專科畢業生報考執業醫師的基本條件是:

專科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的條件具有國家承認的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可以報考執業醫師。

3、中專畢業生報考執業醫師的基本條件是:

中專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的條件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可以報考執業醫師。

4、專科以下畢業生報考助理醫師的基本條件是:

專科以下助理醫師報考助理醫師的條件具有國家承認的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5、醫學院校在讀學生可以報考醫師資格考試嗎

醫學院校在讀助理醫師可以報考醫師資格醫學院校長學制助理醫師(如臨牀醫學七年制、臨牀醫學八年制學生)在取得本科學歷之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一般即為長學制學生在校階段的最後一年,可以申請報考醫師資格考試。

6、醫師資情況: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實踐技能考試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統一命題,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

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國家一級的具體考試業務工作。

助理醫師考執業醫師的條件

執業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條件: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准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

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區設有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考生依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

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形式。採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A2、A3、A4、B1五種題型。助理醫師適當減少或不採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執業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助理醫師考執業醫師的條件

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可以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在正規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擁有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可以聘為醫師,擁有的處方權,而擁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則只能被聘為醫士,要在醫師的指導下才能進行處方。

擁有醫師資格,是醫生開辦醫院、診所的必要條件,執業助理醫師則無法享有此項權利。《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中規定,執業醫師擁有申請異地、跨省執業的資格,但是執業助理醫師只能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執業。

執業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條件

執業醫師是指具有醫師執業證及其“級別”為“執業醫師”且實際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不包括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執業醫師。

執業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條件

1.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二款,須按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助理醫師證書註冊之日)時間計算連續工作時間;

2.專科學歷畢業的須於8月31日/12月31日前註冊(每個地區關於截止日期的説明不一致、山東是12月31日前註冊;上海、江蘇、福建是8月31日前;也有部分地區是8月24日(考試)前,其他地區沒有特殊的説明,具體以當地現場審核通知為主!);

3、中專學歷畢業的於2016年8月31日/12月31日前註冊,方可報考醫師資格考試。(每個地區關於截止日期的説明不一致、目前山東是12月31日前註冊;上海、江蘇、福建是8月31日前;也有部分地區是8月24日(考試)前,其他地區沒有特殊的説明,具體以當地現場審核通知為主);

4、提供的連續工作證明須按執業變更記錄逐個單位開據。跨省變更的原證已收回或丟失的,須由原註冊批准單位出具證明或打印註冊記錄後加蓋公章。(具體要求以當地衞生局發佈的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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