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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單位不交社保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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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單位不交社保違法嗎

試用期單位不繳納社保違法,具體的原因如下: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對於試用期不給買社保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規定屬於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於員工來説,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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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購買社保是否合法

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勞動者即使在試用期的,也要購買社會保險,試用期不購買社保是違法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了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勞動者自己除了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等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外,也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不購買社保的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對於試用期不給買社保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仲裁。

一、約定試用期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違法嗎

法律主觀:

員工處在試用期,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的。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內為員工申辦社保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單位無故不繳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則可以加收滯納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公司試用期不給交社保合法嗎

公司試用期不給交社保不合法。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試用期不買社保合法嗎?

試用期不買社保合法。首先,根據有關法律,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試用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其次,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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