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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過案件移交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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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交到檢察機關後,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嫌疑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最終是否批准取決於檢察機關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包括可能判處輕刑罰、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情況,以及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等。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檢察院對於移送起訴案件有一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審查起訴期限根據情況而定,但應保證審查準確且不過長。

法律分析

案件移交到檢察機關後,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嫌疑人還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但會不會批准,由檢察機關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對於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而言,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法律未規定審查起訴期限,但檢察機關應抓緊時間進行審查,不得拖延時間。法律規定辦案期限,主要是根據司法機關的辦案水平和實際需要進行考慮的,既要保證司法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審查案件,如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要對各種證據進行核查,有的還要進行技術鑑定,對證據不夠充分的,檢察院可以自行進行偵查,以保證做到準確、不出差錯;同時又要防止辦案時間過分延長,使案件久拖不決,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述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間基本上是符合我們國家的情況的。

這裏應當注意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又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計算審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發現該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屬於另外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或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將該案件交給另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改變管轄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結語

案件移交檢察機關後,嫌疑人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取保候審,但最終是否批准仍由檢察機關決定。根據法律,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獲得取保候審,如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的,以及患有嚴重疾病、無自理能力、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等。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對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期限為一個月,對於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審查起訴期限主要根據辦案水平和實際需要確定,確保審查準確、不拖延案件,同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需注意,若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案件管轄發生變化,審查期限可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能否通過案件移交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