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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否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 工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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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協商一致,並且在停工留薪期內不得解除勞動關係。若勞動者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賠償金。工傷的認定範圍包括從事與單位利益相關工作、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意外傷害、公共利益維護等情況。勞動合同期滿時,若符合特定情形,合同應續延至情形消失時終止,工傷情況按照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工傷怎麼認定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以上就是律師為大家總結的相關內容,如果你還有相關法律諮詢或者其他事項不明白的也可以致電在線律師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結語

根據以上內容,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當遵循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對於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或獲得賠償金。工傷的認定標準包括多種情況,如從事與單位利益直接相關的工作、職業病、意外傷害等。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諮詢或疑問,歡迎致電在線律師解答。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在特定情況下應繼續履行,直至相應情況消失後終止。對於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終止將依據國家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 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工傷後,單位能否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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