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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的管轄法院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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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的管轄法院規定:涉外婚姻離婚如果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的,向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在國外結婚並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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