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機構
律師工作機構,簡稱“律師機構”。通常稱為“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是指受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組織領導和業務監督的事業單位。按縣、市、市轄區設立。必要時須司法部批准,可以設立專業性的法律顧問處或律師事務所。律師工作機構互不隸屬。
仲裁機構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
監督機關
監督機關是指公共組織內設專門的行政監督機構,其職能在於監督其他公共組織的運行,以規範公共組織的行為,保障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力,提高政府的廉潔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