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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工傷假是全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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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工傷假是全額工資嗎

工傷假不超過12個月的,是全額工資。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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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假是全額工資嗎

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假期的工資發放金額作出了相關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由於工作遭受了事故傷害,或者身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那麼在停工留薪期間,該勞動者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如果工傷假不超過12個月,那麼單位會發放全額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假不超過12個月的,是全額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發全額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拓展資料: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期間工資是全額發放嗎

工傷期間工資是全額發放。

根據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工傷包括以下情況: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的意外傷害,如受傷、中毒、燒傷、電擊等;

2、因工作環境、工作條件等原因導致的職業病,如塵肺病、喉癌、鉛中毒等;

3、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如骨科疾病、神經病等;

4、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精神損害,如職業性抑鬱症、創傷後應激障礙等。

工傷鑑定程序如下: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

3、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綜上所述,工傷是在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職工的身體傷害、功能障礙、器官損害或者疾病,包括工作中的意外傷害和職業病。工傷是一種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制度,旨在保護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休假工資是隻發基本工資還是全額發放

律師解答

工傷休假工資不是隻發基本工資,是全額發放。若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訴訟。

工傷期間工資是全額發放嗎

法律主觀:

在職工受工傷期間,工資、獎金應該全額發放。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因此用人單位需要按月照常向其進行支付,其每月的工資、獎金也就需要照常發放。

法律客觀: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可以交給工傷鑑定部門,治療終結可以進行鑑定等級。《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就是説,工資至少應當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照周、日、小時為週期支付工資。一般説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支付的日期都有約定,應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當然,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者某項具體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雙方的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另外,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有些單位以實物、有價證券替代貨幣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對“剋扣”一詞,應做進一步的理解:在勞動者已經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工資。但是在有些情形下,如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的;企業工資與經濟效率相聯繫,經濟效率下浮導致工資必須下浮的;勞動者請事假的,在這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的工資,不能視為剋扣工資。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不能視為無故拖欠;另外,用人單位確實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這種情況也不是無故拖欠。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3、拒絕治療的;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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