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是對土地租賃簽訂的合同。
1、一方合同丟失
土地合同的當事人手中都有該合同,一方的丟失,可向對方手中複製。也可重新再寫。
2、雙方合同丟失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有期限的租賃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此外,農村土地租賃合同丟失還可以補辦。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