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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協商處理? - 當勞動合同中工資待遇不明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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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沒有具體工資的約定不影響合同有效性,根據勞動合同法,雙方可以重新協商或由仲裁機關、法院等確定。如果勞動報酬和條件高於規定,按實際確認;低於規定,按有利於勞動者原則確認。勞動合同應包括用人單位信息、勞動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條款。

法律分析

一、勞動合同沒寫具體工資怎麼辦?

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説沒有明確勞動待遇這一條款,但並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或者由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等有關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予以確定。

1、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規定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相應內容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認;

2、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確認。據此,在處理此類勞動合同糾紛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過勞動報酬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認,但所支付的勞動報酬低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應當補足差額;如果用人單位未曾支付過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報酬建議以本單位同一時期,同一工種,同一崗位的平均工資水平為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項目而形成的。

結語

根據以上內容,勞動合同中未明確工資的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或由相關機構予以確定。對於已支付過勞動報酬的,應按實際履行的內容確認,如低於規定標準,應補足差額;對於未支付過勞動報酬的,建議按同一時期、同一工種、同一崗位的平均工資水平確定。勞動合同應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法定事項等條款。以上是對勞動合同相關問題的簡要説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當勞動合同中工資待遇不明確時,應該如何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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