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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商品在快遞途中或簽收之前損毀風險承擔責任方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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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網購商品採用快遞交付,交付時間是收貨人簽收時間。因此,網購商品在快遞途中或簽收前損毀屬於交付前發生的損毀,賣方應承擔該風險。因此,商品在快遞途中或簽收前毀損的風險應由賣家承擔。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網上購物,標的是商品且採用快方式交付的,交付時間是收貨人簽收時間。所以説,網上所購的商品在快遞途中或簽收之前損毀的屬於交付之前發生的損毀,根據規定,交付前發生的標的物損毀風險應由賣方承擔。那麼,商品在快遞途中或簽收之前毀損的風險應由賣家承擔。

拓展延伸

誰應承擔網購商品在快遞途中或簽收之前損毀的責任?

在網購商品在快遞途中或簽收之前損毀的情況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快遞公司作為商品運輸的中介,負有一定的責任,尤其是在商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時。然而,消費者在簽收商品之前也有一定的責任去檢查商品的完好性,並在發現損壞時及時向快遞公司進行投訴。此外,賣家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包括確保商品的包裝完好以及選擇可靠的快遞公司進行運輸。因此,最終責任的承擔需要綜合考慮多方因素,包括快遞公司、消費者和賣家之間的責任分配協商,以及法律規定的具體情況。

結語

根據《民法典》規定,網購商品在快遞途中或簽收前損毀應由賣方承擔風險。然而,在責任的承擔中,快遞公司、消費者和賣家都有一定的責任。因此,最終責任的分配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因素,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和依法處理。在網購中,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確保商品安全是共同的目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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