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下:
1、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喪失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效;
2、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抵押合同對國有企業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無效;
3、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破產企業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