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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辯護委託書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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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授權委託書範本

委託人(姓名)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聘請律師事務所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辯護。

本委託書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止。

委託人:

年月日

一、刑事案件辯護人的範圍

刑訴法第32條: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

(四)、

(五)、

(六)、

(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律師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刑事或民事審判制度都是非常的民主化的,大家不得不承認,犯罪嫌疑人本身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名普通的公民,司法機關可以憑藉國家權力追究公民的刑事責任,那該公民就有權利委託辯護人替自己提出最輕的相關辯護意見,委託辯護在刑事案件中是一種最常見的辯護方式。

刑事案件辯護委託書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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