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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吏為師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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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吏為師的解釋

1、以吏為師,是李斯的發明,經秦始皇認可,便成了秦朝的國家政策。事見《史記·李斯列傳》和《史記·秦始皇本紀》。

2、“以吏為師,以法為教”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學習法律,加強普法教育。“以吏為師”中的“吏”不是指“所有”的官吏,而是“專指”法官、法吏(原文:《商君書·定分》“吏、民(預)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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