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申請條件有:
馳名商標不能申請,只能在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由行政機關或法院進行認定。
在商標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需要考慮:
(一)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由此,可以看出,馳名商標本身不能用於廣告宣傳,在不涉及糾紛的情況下並無實際用處,只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為了證明防止他人搶注或證明商標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才可能產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