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成功後是沒有年費這一説的。
商標法規定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目前商標續展的費用,商標局收取官費為在到期前的十二個月內為2000元一件,期滿後六個月的寬展期內為2500元一件。若委託代理組織辦理,代理費目前為200到500元每件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