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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表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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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就是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其實質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佈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户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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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範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但BOT並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購買、經營、轉讓。購買,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礎設施並授予特許專營權,由投資者購買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和特許專營權。這是BOT 模式的變體,其與一般BOT的差別就在於“建設”變為“購買”。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羅納德?科斯(R. Coase)的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政府的批准以後,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一、BOT投資模式的優點對東道國來講,BOT投資模式有以下優點: 1、解決東道國政府資金不足的問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往往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面對鉅額的投資支出,政府資金往往一時難以週轉。而另一方面,基礎設施項目帶來的巨大的利潤則可以吸

同許多其他的創新具有共同的命運,BOT在其誕生以後經歷了一段默默無聞的時期。而這段默默無聞的時期對BOT來講是如此之長以致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的早期表現。直到20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將BOT捧到經濟舞台上時,許多人將它當成了新生事物。

B 建設 O 經營 T 移交 簡單點兒講一般都是政企合作,一般用於公共設施,政府委託企業修建公共設施,比如公路,然後建設完成後,政府給予企業50年的收費經營權,50年後企業歸還移交給政府 就這麼簡單

bot模式表示什麼 第2張

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Transfer)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説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各種形式只是涉及到BOT操作方式的不同,但其基本特點是一致的,即項目公司必須得到有關部門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政府對機構提供的公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1,BT項目是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 大部分BT項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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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與BOT模式的區別?

PPP模式與BOT模式的區別為:

1、定義不同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係,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

2、包含的要素不同

PPP模式包括融資要素、項目產權要素和風險分擔要素。

BOT包含了建設要素、運營要素和移交要素以及項目融資要素。

3、結構組織不同

BOT模式組織結構為項目發起人、產品購買商或接受服務者、債權人、建築發起人、保險公司、供應商、運營商、政府。

PPP模式的組織形式既可能包括私人營利性企業、私人非營利性組織,同時還可能包括公共非營利性組織(如政府)。PPP模式的機構層次就像金字塔一樣,金字塔頂部是項目所在國的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門參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有關政策的制定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ppp模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BOT模式

BOT的BOT的基本形式

世界銀行在1994年世界發展報告6中指出,BOT包含有三種基本形式,即BOT,

BOO和BOOT

1.BOT這是最基礎的形式,項目公司沒有項目的所有權,只有建設和經營權

2.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造一擁有一經營投資者根據政府賦予的

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項目,但是不將此項目移交給公共部門,而是繼續經營此目

的主要是鼓勵項目公司從項目全壽命期的角度合理建設和經營設施,提高項目產品/

服務的質量,追求全壽命期的總成本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使項目的產品/服務價格更

3.BOOT(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造一擁有一經營一移交指項

目在建成後,政府允許在一定的期限內由項目公司擁有項目的所有權,並由項目公司

對項目進行運營,在特許經營期滿後將項目免費移交給政府與基本的BOT主要不同

之處是,項目公司既有經營權又有所有權,但特許期一般比基本的BOT稍長 1、相同點

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處在於,它們都是利用私人投資承擔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在這兩種融資模式中,私人投資者根據東道國政府或政府機構授予的特許協議或許可證,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授權項目的設計、融資、建設及經營。在特許期,項目公司擁有項目的佔有權、收益權以及為特許項目進行投融資、工程設計、施工建設、設備採購、運營管理和合理收費等的權利,並承擔對項目設施進行維修、保養的義務。在中國,為保證特許權項目的順利實施,在特許期內,如因中國政府政策調整因素影響,使項目公司受到重大損失的,允許項目公司合理提高經營收費或延長項目公司特許期;對於項目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或紅利所需要的外匯,國家保證兑換和外匯出境。但是,項目公司也要承擔投融資以及建設、採購設備、維護等方面的風險,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保證,國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也不為其融資提供擔保。

2、不同點

BOT與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在BOT項目中,項目公司在特許期結束後必須將項目設施交還給政府;而在BOO項目中,項目公司有權不受任何時間*地擁有並經營項目設施。從BOT的字面含義,也可以推斷出基礎設施國家獨有的含義:作為私人投資者在經濟利益驅動下,本着高風險、高回報的原則,投資於基礎設施的開發建設。為收回投資並獲得投資回報,私人投資者被授權在項目建成後的一定期限內對項目享有經營權,並獲得經營收入。期限屆滿後,將項目設施經營權無償移交給政府。由此可見,項目設施最終經營權仍然掌握在國家手中,而且在BOT項目整個運作過程中,私人投資者自始至終都沒有對項目的所有權。説到底,BOT模式不過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資者在一定期限內對項目設施擁有經營權,但該基礎設施的本質屬性沒有任何改變。換句話説,運用BOT方式,項目發起者可擁有一段確定的時間以獲得實際的收入來彌補其投資,之後,項目交還給政府。而BOO方式,項目的所有權不再交還給政府。 BOOT與BOT的區別有二:一是所有權的區別。BOT方式,項目建成後,私人只擁有所建成項目的經營權;而BOOT方式,在項目建成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私人既有經營權,也有所有權。二是時間上的差別。採取BOT方式,從項目建成到移交給政府這一段時間一般比採取BOOT方式短一些。每一種BOT形式及其變形,都體現了對於基礎設施部分政府所願意提供的私有化程度。BOT意味着一種很低的私有化程度,因為項目設施的所有權並不轉移給私人。BOOT代表了一種居中的私有化程度,因為設施的所有權在一定有限的時間內轉給私人。最後,就項目設施沒有任何時間*地被私有化並轉移給私人而言,BOO代表的是一種最高級別的私有化。換句話説,一國政府所採納的建設基礎設施的不同模式,反映出其所願意接受的使某一行業私有化的不同程度。由於基礎設施項目通常直接對社會產生影響,並且要使用到公共資源,諸如土地、公路、鐵路、管道、廣播電視網等等。因此,基礎設施的私有化是一個特別重要的問題。對於運輸項目(如收費公路、收費橋樑、鐵路等)都是採用BOT方式,因為政府通常不願將運輸網的私有權轉交給私人。在動力生產項目方面,通常會採用BOT、BOOT或BOO方式。一些國家很重視發電,因此只會和私人

簽署BOT或是BOOT特許協議。而在電力資源充足的國家(如阿根廷),其政府並不如此重視發電項目,一般會簽署一些BOO許可證或特許協議。最後,對於電力的分配和輸送,天然氣以及石油來説,這類行業通常被認為是關係到一個國家的國計民生,因此建設這類設施一般都採用BOT或BOOT方式。 英國的很多鐵路項目,香港東區海底隧道等都是採用這類融資模式建成的。其中,最有名的 BOT 項目就是英法海峽隧道口英法海峽隧道包括 2 條 7.3 m 直徑的鐵路隧道和 1 條 4.5 m 直徑的服務隧道,長 5O km 項目公司 Eurotunnel 由英國的海峽隧道集團、英國銀行財團、英國承包商以及法國的 France - Manehe 公司、法國銀行財團、法國承包商等十個單位組成。特許權協議於 1987 年簽訂,該項目於 1993 年建成。政府授予 Eurotunnel 公司 55 年的特許期 (1987 - 2042,含建設期 7 年 ) 建設、擁有並經營隧道,55 年之後隧道由政府收回。

項目總投資103 億美元。在特許權協議中,政府對項目公司提出了 3 項要求 :

(1) 政府不對貸款作擔保 ;

(2) 本項目由私人投資,用項目建成後的收入來支付項目公司的費用和債務 ;

(3) 項目公司必須持有 20% 的股票。項目資金來源依靠股票和貸款籌集。其中,股票 20 億美元,由銀行和承包商持有 2.80 億美元,由私有機構持有 3.70 億美元,由公共投資者持有 13.50 億美元。在 1986 - 1989 年間分 4 次發行。貸款為 83 億美元,由 209 家國際商業銀行提供,其中用於主要設施 68 億美元,用於備用設施 15 億美元。

政府允許項目公司自由確定通行費,其收入的一半是通過與國家鐵路部門簽訂的鐵路協議產生的,用隧道把倫敦與歐洲的高速鐵路網相連接 ;其他收入來自通過隧道運載商業機動車輛的高速火車收費。政府保證,不允許在 30 年內建設第二個跨越海峽的連接通道。

項目公司承擔隧道建設的全部風險,並且為造價超支設置了 18 億美元的備用金。在岸上施工的部分,工程量按一個固定價格合同。隧道則以目標費用為基礎。項目公司按實際費用加上目標價值 12.36% 的固定費向承包商支付,該費用估計為 2.5 億美元。如果隧道在目標價格以下建成,承包商將得到所節約資金的一半 ;如果實際費用或進度超過目標值,承包商將支付一項特定數量的損失費用給項目公司。另外,由於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或通貨膨脹,合同要服從於價格調整。 20 世紀末的十年,亞洲地區每年的基建項目標底高達 1300 億美元。許多發展中國家紛紛引進 BOT 方式進行基礎建設,如泰國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巴基斯坦的 Hah River 電廠等等。BOT 方式在中國出現已有十年有餘,1984 年香港合和實業公司和中國發展投資公司等作為承包商和廣東省政府合作在深圳投資建設了沙角 B 電廠項目,是中國首家 BOT 基礎項目。但在具體做法上並不規範。1995 年廣西來賓電廠二期工程是中國引進 BOT 方式的一個里程碑為中國利用 BOT 方式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此外,BOT 方式還在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黃浦延安東路隧道複線等許多項目上得以運用。

廣西來賓電廠 B 位於廣西壯族自治區的來賓縣。裝機規模為 72 萬千瓦,安裝兩台 36 萬千瓦的進口燃煤機組。該項目總投資為 6.16 億美元,其中總投資的 25% 即 1.54 億美元為股東投資,兩個發起人按照 60:40 的比例向項目公司出資,具體出資比例為法國電力國際佔 60%,通用電氣阿爾斯通公司佔 40%,出資額作為項目公司的註冊資本 ;其餘的 75% 通過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方式籌措。中國各級政府、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為該項目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項目融資貸款由法國東方匯理銀行、英國匯豐投資銀行及英國巴克萊銀行組成的銀團聯合承銷,貸款中 3.12 億美元由法國出口信貸機構一一法國對外貿易保險公司提供出口信貸保險。項目特許期為 18 年,其中建設期為 2 年 9 個月,運營期 15 年 3 個月。特許期滿項目公司將電廠無償移交給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在建設期和運營期內,項目公司將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分別提交履約保證金3000 萬美元,同時項目公司還將承擔特許期滿電廠移交給政府後 12 個月的質量保證義務。廣西電力公司每年負責向項目公司購買 35 億千瓦時 (5000 小時 ) 的最低輸出電量 ( 超發電量只付燃料電費 ),並送入廣西電網。同時,由廣西建設燃料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向項目公司供應發電所需燃煤,燃煤主要來自貴州省盤江礦區。 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也是發展中國家經營 BOT 模式的成功案例之一。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全長 800 km 南臨新加坡、北靠泰國,其中部分路段為收費道路。由 United Engineer 公司組建了一個新公司一一普拉斯作為項目發起公司,負責該高速路的籌資、設計、建造與 經營。預計項目總成本 18 億美元,特許經營期 30 年。項目資金構成中,900 萬美元為項目發起公司的股本 ;18000 萬美元為該公司的股份資金 ;其餘 90% 均來自銀行貸款。

該高速公路項目獲得了很高的政府擔保 : 政府提供的援助性貸款為 23500 萬美元,約為項目從開始籌資到建造完工總成本的 13%。該筆貸款在 25 年內還清,並在前 15 年內可延期償付,其固定年利率為 8% ;政府給予了普拉斯公司最低營業收入擔保,即如果公司在經營的前 17 年內因交通量下降而出現現金流動困境的話,政府將另外提供資金;馬來西亞政府還授予普拉斯公司經營現有的一條高速公路,長 309 km 公司不須購買該路段,其部分通行費收入用於新建公路 ;在外匯方面,馬來西亞政府提供的擔保是 : 如果匯率的降低幅度超過 15%,政府將補足其缺額 ;最後,政府還提供了利率擔保 : 如果貸款利率上升幅度超過 20%,政府將補足其還貸差額。

馬來西亞政府與普拉斯公司簽訂了固定總價格合同,然後由普拉斯公司與各個分包人分別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在收費方面,高速公路的通行費率由政府和普拉斯公司共同確定。日後費率若有提高將與馬來西亞的物價指數相聯繫。

高速公路的籌資採取了傳統的資本結構,包括負債與權益資本。項目發起人從香港、新加坡和倫敦籌集到 9 億美元。該項目還從政府那裏獲得了一筆 2.35 億美元的援助性貸款。為了緩解其現金緊缺,項目發起人向其分包人提出,只以現金支付合同總價的 87%,另外 13% 的部分作為分包人的入股資金,而且這些股份資金只能在工程建設完工後,約7 年後才能進行轉讓。這一措施將權益資金的風險有效地轉移給了項目分包人。

bot模式與ppp模式的區別

BOT和PPP的區別有:

1、模式特點的區別 :

與BOT相比,PPP模式的主要特點是:項目中後期政府對施工管理和運營過程的參與程度更高,企業對項目前期科研階段的參與程度更高。以及項目的建立。政府和企業都參與了整個過程。雙方合作時間較長,信息更加對稱。

2、模式風險的區別:

與BOT等模式不同,PPP模式可以在項目早期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部分風險,使得風險配置更加合理,降低了承包商和投資者的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同時,政府具有一定的風險分擔控制權。

3、模式要素的區別:

PPP模式的模型包括融資要素、項目產權要素和風險分擔要素。BOT模式不僅包括建設、運營、轉讓等要素,而且是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具有有限追索權的特點。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BOT模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ppp模式

土木工程 什麼是BOT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佈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模式與ppp模式有何異同

BOT與PPP的共同點

1、這兩種融資模式的當事人都包括融資人、出資人、擔保人。融資人是指為開發、建設和經營某項工程而專門成立的經濟實體,如項目公司。出資人是指為該項目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的政府、企業、個人或銀團組織等。擔保人是指為項目融資人提供融資擔保的組織或個人,也可以是政府。

2、兩種模式都是通過簽訂特許權協議使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發生契約關係的。一般情況下,政府通過簽訂特許權協議,由私人企業建設、經營、維護和管理,並由私人企業負責成立的項目公司作為特許權人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和償還義務。

3、兩種模式都以項目運營的盈利償還債務並獲得投資回報,一般都以項目本身的資產作擔保抵押。

BOT與PPP的區別

1、組織機構設置不同

以BOT模式參與項目的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之間是以等級關係發生相互作用的。

在組織機構中沒有一個相互協調的機制,不同角色的參與各方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標——自身利益最大化,這使得他們之間很容易產生利益衝突。由於BOT模式缺乏協調機制,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一方利益達到最大化是以犧牲其它參與方的利益為代價,其社會總收益不是最大的。

在ppp模式組織機構中,參與各方雖然沒有達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總收益卻是最大的,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更符合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宗旨。

但從合作關係而言,BOT中政府與企業更多是垂直關係,即政府授權私企獨立建造和經營設施,而不是與政府合作。財金[2014]113號第11條,規定PPP項目“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PPP通過共同出資特殊目的公司更強調政府與私企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

2、運行程序不同

BOT模式運行程序包括:招投標、成立項目公司、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營管理、項目移交等環節。

而PPP模式運行程序包括:項目識別、項目準備、項目採購、項目執行、項目移交環節。

從運行程序的角度來看,兩種模式的不同之處主要在項目前期。PPP模式中私人企業從項目論證階段就開始參與項目,而BOT模式則是從項目招標階段才開始參與項目。另外更重要的是在PPP模式中,政府始終參入其中,而在BOT模式中,在特許協議簽訂之後,政府對項目的影響力通常較弱。

兩種模式的優缺點

PPP的優點在於政府能夠分擔投資風險,能夠降低融資難度,雙方合作也能夠協調不同利益主體的不同目標,形成社會利益最大化,但缺點在於增加了政府潛在的債務負擔。BOT優點在於政府最大可能的避免了項目的投資損失,缺點是投資風險大,私營資本可能望而卻步,且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不同,單方面利益最大化的納什均衡並非全社會最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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