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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怎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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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第一項是高利轉貸行為,第二項是企業借款與職工集資款轉貸;第三項是用途違法;第四項是公序良俗;第五項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強制性規定;這是本次解釋對於法律上無效情形的彙總,並沒有新的內容,所以廣

民間借貸司法怎麼解釋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最高法今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6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顯而易見,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容易造成諸多社會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 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

向私人借錢,大多是在半公開甚至祕密進行的資金交易,借貸雙方僅靠所謂的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無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況變化,極易引發糾紛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來,民間借貸也必須規範運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

為了避免借貸雙方發生不必要的經濟糾紛,保護債權人的經濟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般只要是《規定》生效後起訴的,都應當適用新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25日發佈《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第三條規定:適用《規定》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借貸要合法:合法的借貸關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詐騙、販毒、吸毒等非法活動,仍予以出借的,國家法律不予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

2、現實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對方是親朋好友,礙於情面或出於信任,借貸時沒有出具書面字據。這樣,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就很難保障債權。即使訴至法院,也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敗訴的結局。因此,出借人儘量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載明姓名、數額,期限,用途,時間,利率,還款方式等等。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

3、利息的問題。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年息超過36%的,法律是不予保護的。

第6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第二:本身不是犯罪,有關聯但不是同

4、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3年,過了3年,如果債務人不還款,且時效未有中斷情形,那麼債權將可能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大家對此要特別注意。

原告沒有借條的,僅根據銀行等轉賬記錄作為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借款的情形下。若被告提出該轉賬記錄是其他原因導致轉賬的,並不是因為借錢轉賬的話,被告應當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自己所説的。若被告能夠提供相應證據的,那麼原告就應當

一些個體企業或業主利用人們貪圖高利的心理,拋出高利息誘餌,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間進行地下非法集資。這類集資經營者不是揮霍過度、無力償還,就是金蟬脱殼、捲款而逃,使債權人血本無歸。這種“變味”的民間借貸風險最大,應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

最高人民法院出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這本書從第517頁開始看,看完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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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30條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舉例:甲為乙出具本金為兩萬元的借條,約定:1.月利2%; 2.逾期未給付本金,每日違約金1%。後來,甲逾期半年一分都未償還,此時乙如何主張?

我的理解, 乙可以主張: 本金兩萬+本金使用期的月利+違約金(本金兩萬乘以24%)

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借期也沒約定利息,按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可否主張從起訴至款還清日按6%年利率計息?

不可以。

根據《最高法發佈民間借貸案司法解釋》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法發佈民間借貸案司法解釋》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最高法發佈民間借貸案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五款是什麼意思?

第九條是關於生效要件的規定。第五種情形是除了上述四種情形外的不違法的支付方式,因這社會在發展誰也無法預測明天會有什麼樣的支付方式出現,就像以支付寶,微信等方式支付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的都符合本條規定  《最高院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户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户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銀行借貸嗎

不適用。

最高人民法法*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從這個制度的名稱就可以看出,這個制度是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當然不適用銀行借貸,在本制度的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的借貨糾紛不適用本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利息怎麼計算

您好,*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8號),自*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

  (1)未約定,則不支持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約定不明,則自然人間的不支持、非自然人間的法院自由裁量

A、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24%之內的,予以支持

A、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4%-36%之間的,當事人自願

A、這部分利息,如果當事人自願給付,則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絕給付,則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已經支付,借款人要求返還,則法院不支持。

B、換句話説: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5)36%之外的,超過部分不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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