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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首度提及"負面記錄保留期"問題:
徵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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