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個人年度收入超過一定的限額時,必須進行個税申報。個人所得税法修訂後,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不論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額繳納了税款,都負有自行納税申報的義務。
自行納税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
(一)納税人取得應納税所得後,根據取得的應納税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税額,並在税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税納税申報表,報送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納税人在一個納税年度終了後,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税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税額、已納税額、應補退税額,在税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並報送税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