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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條件:
1、發債前連續三年盈利,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發債用於投資項目的,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的30%;用於基建項目的不超過20%。
4、取得公司董事會或市國資委同意申請發行債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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