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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另外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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