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上市程序
在創業板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對企業改制並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步,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與輔導。
第四步,對申請文件審核。
第五步,路演、詢價與定價。
第六步,發行與上市。